《实施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大病费用”是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对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扣除大病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
今年,各市城镇居民和农民每个人一年内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分别不低于20元和15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市根据省确定的2013年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测算确定,以后年度随医保筹资水平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葫芦岛市要将绥中县、铁岭市要将昌图县纳入本市大病医疗保险,统一筹集使用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通过招标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当年盈利率控制在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3%至5%之间。
《实施意见》要求,2013年2月底,各市要完成招标工作;2013年3月,在各市开展大病保险工作;2014年3月,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大病保险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本《实施意见》实施之前继续执行原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对截至2013年2月底原城镇居民医保大额补充保险合同未到期的市,可以继续执行原合同,待2013年底合同到期后再落实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