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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征缴范畴包括哪些?包含什么公司或本人

发布时间:2020-08-13 11:38:00 点击:

下岗保险费用的征缴范畴为:省内行政区内的国企(中央政府属公司)、城区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城区民营企业和别的城区公司以及员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员工,社团组织以及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企业以及员工、有雇佣工人的城区个体户以及雇佣工人。

缴纳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1%,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2、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在发工资时相应扣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给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发缴费凭证。

3、由省社保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省里统一征收,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各地市。

4、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

5、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

 

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

企业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支付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缴费时间的累计计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1999年1月1日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1992年6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主动缴纳失业保险费。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经费按工资开支渠道,由单位负责缴纳。其经费属于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把失业保险费的支出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当地财政有困难,财政预算安排未到位的,可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待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一并补交。

2、各级电力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手续。

3、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电力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其再就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