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拟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对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实施紧急救治,不得拒绝。昨天,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包括9类家庭或者人员,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同时规定11类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参加劳动,自助自立,勤俭节约,努力提高生活水平。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免费培训、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在疾病应急救助程序方面,草案提出对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实施紧急救治,不得拒绝。紧急救治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同时,草案也对这类救助对象进行了明确解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人员。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公众可通过登录民政部网站,向民政部提交意见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