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即医疗费用不能同时向第三人和工伤保险基金同时主张,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出赔付,且原则上最终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