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 1 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 3 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 3 个月足额补缴的,从缴清医保费的次月 1 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从欠费到补清期间,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