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九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接待跨区域投诉举报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7]157号)第六条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确实做到全市窗口“无障碍”接待,劳动者可在市内任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服务窗口进行投诉举报,对于用工行为地为本市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得以管辖权为由而拒绝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