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