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见问题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手续如何办理(非机关事业)?

发布时间:2020-01-09 11:43:00 点击:

申请条件

1.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保,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3.关于“临时账户”的规定

根据国发[2009]66号文规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

办理材料

1.企业转出的职工

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份。

3.临时账户保险关系归集至京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⑵《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份。

办事流程

社保经(代)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根据不同业务需要,生成《联系函》,以后环节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直至办结。

办理地点

社保经(代)办机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注意事项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中财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