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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育前一个月社保补缴,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发布时间:2020-01-10 14:52:00 点击:
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女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上月及当月应正常参保缴费)。
其中:单位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视同其缴纳同期生育保险费。
故女职工生育上月社保补缴的,不符合生育待遇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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