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政府令)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2、如对上述文件有所疑问,建议您联系卫生健康委员会。欢迎您继续关注南京市人社局网站,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