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累计缴费<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2个月;5年≤累计缴费<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