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天津修订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11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