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疫情之下,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的新政陆续出台。除了相关部门的复工支持、专项再贷款等政策,针对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住房公积金等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明确免、减、缓三项措施。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相关政策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二)这次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影响较大,为扩大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益面,降低政策门槛,放宽申领条件,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都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即企业所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同时,加大对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允许湖北等重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受益企业范围,还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可按照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予以返还。
目前,有261个地市已组织企业申报,已向11万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34亿元。
(三)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加大。为保障企业失业人员生活,人社部在加强失业人员生活保障方面,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延长保障期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强化对大龄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
是扩大保障范围。允许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对符合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其他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期限由各省确定,确保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三是优化领金方式,畅通领金渠道。近日,在人社部官网、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对尚不能实现网上经办的地市,要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服务,既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又有效避免因经办接触可能带来的疫情风险。
二、政策实施的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住房公积金缓交虽然没有提到不可抗力有关规定,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综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律强制性的义务,在遇到不可抗力时,用人单位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缓缴、减免。而此次因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其属性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在无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没有争议的。
三、政策应当注意的问题
社保缴费阶段性减免,客观上会使得社保缴纳记录出现断缴等问题,尤其是在全国重点的城市,购房方面依然是需要认定社保的。不过社保费的阶段性减免是政府决策、政府行为,因此,应当不会影响到普通职工连续缴纳社保的计算期限,减免期间也应当计算到购房资格的认定期限中,所以预计后续针对此类阶段性减免社保缴纳的企业来说,应该对相关职工的社保缴纳认定等细节问题进行研究,出台相关的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