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后,可以根据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内容,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如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辖区域内中央一级人事争议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4〕51号)规定,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中心)的,人事争议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未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目前涉及房山、门头沟、怀柔和开发区),人事争议暂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由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