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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01-03 14:56:00 点击: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二十六条 规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本规则第二条如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